白求恩精神研究分会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4日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白求恩精神研究分会管理细则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分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节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白求恩精神研究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白求恩精神研究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全军和武警部队卫生系统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新时期特点特别是医疗卫生工作改革发展实际,遵循“研究是基础、弘扬是主线、建设是目的”的方针,深入探讨和实践新时期弘扬白求恩精神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手段,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良好的医学人文环境、医德医风环境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以下简称“总后卫生部”)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会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总会章程及各项制度规定,执行总会和总后卫生部的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
  (二)广泛搜集、考证和整理抗日战争时期以白求恩、柯棣华为代表的一批著名国际友人支援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历史资料,广泛搜集、整理各个历史时期纪念白求恩、研究白求恩、学习白求恩的历史资料,深入探讨和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弘扬白求恩精神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手段,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研究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的论著及会刊;
  (三)举办以纪念白求恩、弘扬白求恩精神为主旨的各种活动;
  (四)广泛开展学习白求恩的各项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扬联系实际学习白求恩的先进典型,推动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间关于白求恩、柯棣华等曾经支援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国际友人的纪念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参加社会献爱心活动,广泛组织开展对革命老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服务;
  (七)承担总会和总后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节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管理细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常开展研究、弘扬白求恩精神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总会备案;
  (三)经总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本会组织管理细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为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支持;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工作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两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总会章程及本会组织管理细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节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组织管理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和总后卫生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管理细则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于研究、弘扬白求恩精神,并做出一定成绩;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和总后卫生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和总后卫生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理事会通过聘请适当数量的知名人士和知名学者及从本会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部分同志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五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军队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及总会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组织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聘用人员的津贴发放,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并参照类似单位的做法)。
 
第六节  组织管理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组织管理细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总会和总后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管理细则经2009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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