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求恩精神研究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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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求恩精神研究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法人登记证书管理使用规定 (一)法人登记证书是国家民政部向本会颁发的唯一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时,须经本会秘书长或会长审批。 (三)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人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有书面签字记录。 二、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本会印章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刻制的合法有效印鉴,包括公章、钢印、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 (二)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工作变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三)严格控制使用公章的范围,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四)使用公章,应认真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所有发文及需盖本会公章的文件,需经承办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再由公章管理员盖章、登记、存档。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直接盖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章,来不及按程序办理的,事后必须尽快补办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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